为进一步加强海盐县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拆卸、维保、使用、检测等行为,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关于印发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建安办[2020]5号)、《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浙建安办[202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嘉建[2017]14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我局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建议的,可书面、网上留言或电话反馈至海盐县住建局。
为进一步加强海盐县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拆卸、维保、使用、检测等行为,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关于印发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建安办[2020]5号)、《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浙建安办[202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嘉建[2017]14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海盐县实际情况,我局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本《通知》依据《关于印发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建安办[2020]5号)文件中第四段第三小点“探索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综合服务管理。通过正向引导和政策激励,选择培育一批具备较好机械设备条件、相应起重设备安装资质、较强“一体化”技术管理能力的企业,加快解决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等分段管理带来的安全问题。”、《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浙建安办[2021]1号)文件中第一段第一点“要学习借鉴金华等地的做法,探索实施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保”一体化管理模式,建立健全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制度,并在评优创杯、信用评价、备案登记、差别化监管方面完善一体化管理支持政策。”
为进一步加强海盐县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拆卸、维保、使用、检测等行为,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关于印发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建安办[2020]5号)、《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浙建安办[202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嘉建[2017]14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海盐县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在海盐县承接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拆、维保的一体化单位及检测单位须至县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进行信息登记,格式见附表1。
(二)分阶段推行实施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制度。2023年5月1日起,全县范围内实施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升降+维保一体化”单位管理制度;2023年10月1日起,全县范围内实施起重机械“租赁(产权)+安装+拆卸+升降+维保一体化”单位管理制度,起重机械“一体化”单位应具备一定规模。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起重机械“一体化”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和安全协议书,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责任。
(二)起重机械“一体化”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一机一档,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三)严格落实安拆审核制。起重机械“一体化”单位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
(四)严格落实安拆告知制。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起重机械“一体化”单位应在现场作业前2个工作日内向县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报送《起重机械安(拆)前告知表》(附表2)
(五)现场安拆及升降作业时,现场作业人员数量及工种配置应符合相关要求,且应为起重机械“一体化”单位在职聘用人员。
(六)现场安拆及升降作业时,应严格落实三项制度,一是带班制度,由带班班长统一指挥作业活动;二是交底制度,确保作业工人掌握操作要领和安全防护措施并签字确认;三是旁站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对上述作业活动的重要步骤实行旁站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完成和安装至最终高度后,应当分两次委托在海盐县登记的不同两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整机和附着装置进行检测,同时对使用中的建筑起重机械分别进行定期维保和定期检测,其中每月维保至少2次、每半年检测至少1次。
(八)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禁止使用起重力矩630kN·m(不含630kN·m)以下的塔式起重机;起重力矩630kN·m(含)~1250 kN·m(不含)的塔式起重机,出厂年限超过12年的限制使用;起重力矩1250 kN·m(含)以上的塔式起重机,出厂年限超过16年的限制使用;SC型、SCD型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7年的限制使用;SS型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5年的限制使用。
起重机械“一体化”单位要落实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同时依法落实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设备性能、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的安全责任,并依法履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变更、注销、报废程序,严格落实安拆告知、使用前自检验收,定期做好维修保养和巡查检修工作。
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执行起重机械管控流程和现场作业规定,进一步提高管理、作业及检测等人员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建设主管部门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及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监督抽查检测,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安全隐患及安全责任事故,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相关链接:【反馈】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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