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电动车辆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1〕1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明确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入场电动车辆必须购买由正规厂家生产,具有产品商标(铭牌标识)及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出厂合格材料,严禁无生产厂家、无产品商标(铭牌标识)、无产品合格证、无主要技术参数、无产品使用说明书及非原厂出产或私自改装的电动运输车进场。
载人类电动运输车辆非必要原因不得进入施工升降机,生产作业人员严禁在建筑物内部使用电动运输车辆装载人员,并在施工升降机和楼层通道口等建筑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禁行标志。如确因施工需要在楼层内使用的(仅限无驾驶位的电动运输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编制防止电动车冲撞楼层临边导致高处坠落事故的安全措施方案并报监理单位批准,若方案中未明确施工升降机停层平台和临边洞口防冲撞措施等安全防护措施的,监理单位不得批准使用。
各属地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工地电动运输车辆使用情况的抽查,发现施工现场未落实电动车辆安全管理责任,或存在有车辆隐患和使用隐患的,要责令施工企业立即停止使用并落实整改,对不合格车辆立即组织退场,并扣除责任单位信用分0.2分,有效期3个月;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依规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予以严肃处理。
《关于我市建筑施工现场禁止使用小型电动运输机械的通知》(常住建〔2021〕1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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