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大门应配置防冲撞隔离装置,设置隔离栏、隔离墩、减速带或升降柱等。大门内外一定区域内设置临时隔离区,作为学生接送区。学校周界应设置实体屏障。
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学校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学校及其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国家标准GB/T29315—2012)、《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术语含义)本工作规范所称学校安全防范是指针对校园师生人身实施的各种蓄意伤害行为所采取的人防、物防、技防和联防而提出的防范措施、建设标准和要求。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工作规范适用于成都市中小学和幼儿园。其他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或场所参照执行。
第四条(防范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日常防范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突长效机制,确保人防、物防、技防、联防的落实。
第五条(经费保障)学校与幼儿园的安全工作经费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对照《工作规范》要求逐步落实到位
第六条(防范机构)学校应建立校长(园长)负责的学校安全防范工作领导组织,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校的安全防范工作;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明确职责,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各项制度、措施、部署和要求的落实。
第八条(安保人员)学校应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学校保安应当从具备保安人员资格的人员中聘用,并按以下要求配备:
(一)学生在600人以下的学校,确保学生集中进出的校门每岗每班保安配备不少于2人,学生在600人以上的学校,每增加300名学生增加一名专职保安。
(二)专职保安员应聘用青壮年,一般不超过50周岁,并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可靠,品行端正,业务过硬,身体健康,无不良记录。
(三)经当地公安机关安全背景审查,统一培训考试、指纹采集留存,取得本市公安机关颁发的相关证书,并经学校聘用面试合格。
(四)学校应建立保安人员定期考评机制和保安人员管理信息档案,每年应对保安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不合格者应予以解聘。
第九条(应急队伍)鼓励学校组织青壮年教职工建立应急队伍,配合做好安保工作,并定期培训和演练。
第十条(安保装备)保安人员在岗期间应统一着装,按照保安员数量足额配备头盔、对讲机、强光手电、钢叉、防刺背心、防割手套、警用胶棍、辣椒喷雾剂、盾牌等安保装备。
第十二条(学校大门)学校大门有效宽度不得少于3.5米,电动伸缩门不低于1.8米,并有报警装置,开启方向符合疏散要求。学校大门应配置防冲撞隔离装置,设置隔离栏、隔离墩、减速带或升降柱等设施。大门内外一定区域内通过隔离装置设置临时隔离区,作为学生接送区。
第十三条(校园周界)学校周界应设置实体屏障。围墙、围栏不低于2米,不得依傍围墙、围栏搭建额外建筑物。
第十四条(门卫室)学校应在校门设置门卫室,每天24小时有人值守,门卫室应配备警戒带、应急灯、灭火器、救护箱、便携喇叭等应急设备,有警务、消防、通讯、照明、电力、防盗等常用设施及设施维护人员、学校主要负责人、学校安全负责人和辖区派出所负责人24小时畅通的联系电话。
第十五条(应急照明)照明设备满足紧急疏散要求,储电式应急灯断电后有效照明时长不少于90分钟。
第十六条(车棚、停车场、地下车库)学校车棚、停车场、地下车库有专人管理;车棚、车库无建筑安全隐患;机动车停车场、车库有施画的标准车位;机动车停车场与学生活动区域有物理分割设施,库房内应安装防爆灯具。
第十七条(安防监控室)学校应当专门设置安防监控室,接入紧急报警装置、消防报警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并配置通讯工具;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应有广播装置接入校园广播系统,用于突发事件时的应急指挥。
第十八条(技防设置)学校应在学校周界、大门口、门卫室、传达室、安防监控室、室外人员集中活动区域、教学区域主要通道和出入口、学生宿舍楼(区)主要出入口和值班室、食堂操作间和储藏室及出入口、就餐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储存室、实验室、水电气热等设备阀等重点部位和区域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一)学校大门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楚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进出车辆的车型及车牌号。
(二)学校大门口应设置对学生、教职员工、访客等人员的身份识别系统和出入口控制通道装置;幼儿园大门口应安装访客可视对讲装置。
(三)学校周界应设置防范入侵的智能监控报警系统,及时发现,及时报警,及时清晰显示和辨别入侵者的体貌特征和入侵部位、地点。
(五)室外人员集中活动区域(操场等)、学生宿舍楼(区)的出入口、食堂操作间、食堂储藏室出入口、就餐区域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辨别人员活动情况。
(七)学校设置的各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其标准和要求应不低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国家标准GB/T29315—2012)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联网接口应符合《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国家标准GB/T28281—2011)。
第二十条(定期维护)学校应当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维护机构定期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进行维护检测,并建立台账。
第二十一条(联动机制)学校、辖区公安机关应建立沟通协作机制,成立相关组织,对学校内保组织建设及业务工作开展指导,每月研判学校安全防范形势,查找存在的问题,研究和制定整改措施和实施方案,并推动整改措施的落实。
(一)学校每学期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应开展不少于1次的安保人员、应急队伍安全防范培训和1次应急处置暴力袭击校园师生事件的演练,巩固和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学校处置暴力恐怖袭击的能力。
(二)学校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校园周边治安秩序、交通秩序维护管理和在学校上下学时段校园周边复杂地点的治安巡逻,以及校园门口“天网”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三)学校、公安等部门共建校园警务,完善学校“护学岗”、“治安岗”等上放学时段安全勤务机制,重点时段在学校大门及周边有警务安全防范力量开展巡逻守护,维护好校园周边治安秩序、道路交通秩序。
第二十三条(督导检查)公安机关每学期应开展不少于2次的对校园内部及周边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建设和安全管理的督导,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并抄告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按要求做好整改工作。
第二十四条(医护保障)学校应与医疗机构,尤其与120急救中心建立应急处突医疗保障机制,并确定附近送医的医院。学校应急处突演练应包含救护保障内容,增强联动演练的综合性,提高应急救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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