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今日的《北京日报》报导,《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正〈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现已2008年1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决议”对2003年9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5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部分法令进行了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记者了解到,入住后,业主发现开发商许诺的绿洲变成了停车场,幼儿园变成了商铺、超市迟迟不倒闭……此类胶葛层出不穷。
本市2008年9月修订的合同演示文本内,对水电气热、路途、绿洲、停车场、幼儿园、校园、购物中心、体育设备等共用设备设备,进行了“约好日期内到达必定条件”的约好,但并没有清晰其方位、用处及交给使用时刻。
据悉,“决议”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内容增加了一项条款,开发商与购房人须在合同内约好“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所在方位、用处、交给使用时刻。”
1.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已典当的商品房,应当征得典当权人赞同,并将典当状况以及免除典当的条件、时刻书面奉告预购人。
市建委解读:现在,存在业主入住多年仍未拿到房产证的现象,后发现开发商竟将房子典当给了银行。此类胶葛日渐增多。
市建委表明,该条款清晰了开发商预售已典当房子且不奉告预售人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2.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归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生意组织在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中的有关信誉信息,并依照规则发布。
解读:市建委表明,现在市民经过北京市房地产生意管理网“信誉公示”的栏目,可查询开发商、生意组织等组织、人员的信誉档案。
3.树立和完善房地产管理信息体系;推广房地产转让合同网上签约和网上挂号存案。
解读:市建委表明,正在树立健全该体系。自2008年10月15日起,本市已全面推广了二手房网上签约。已获得房子所有权证的存量房进行生意的,当事人在请求搬运挂号前均需进行存量房生意合同网上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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