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通知》,并出台了《重庆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点击“阅读原文”查看)。下面,小育带你看看文件原文~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综合施策切实做好校园安全稳定工作,学校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当前个别学校仍然存在安全措施不到位、管理不严格、责任不落实等不容忽视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确保全市校园安全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是保障学生健康成长的前提和基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习总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解决学校后顾之忧,维护老师和学校应有的尊严,保护学生生命安全。近期,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全市安全稳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明确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总关于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时刻绷紧安全稳定这根弦,做到思想更加重视、重点更加突出、措施更加管用、责任更加落实。全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和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深刻认识抓好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强化安全工作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切实保障校园安全特别是广大师生生命安全。
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社会面管控,特别要针对涉校、涉生矛盾纠纷,开展拉网式排查,不留盲区和死角。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问题,必须及时有效化解;现时不能解决的,要建立台账,设定解决期限,尽快逐项解决销号。对有过激言行的各类重点人员、校内外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要全面纳入监管范围。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紧紧围绕学生集体活动、校车、校舍及设施、消防、上学放学交通、食品、地质灾害、溺水、校园欺凌等重点领域,在学校自查整改基础上深入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着力查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问题,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台账、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确保在2018年年底前全面整改到位。
1.切实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抓好中小学幼儿园校园人防建设,配齐配强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严格安全保卫人员资格审查,保证安全保卫人员思想素质和身体条件达到规定要求。每年开展校园安全保卫人员全覆盖培训,提升安全保卫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要完善物防设施,配备防暴头盔、防护盾牌、防刺背心、防割手套、橡胶警棍等安防器械,修缮加固中小学幼儿园围墙,达到封闭式管理条件。要优化技防系统,进一步完善校园入侵报警、视频监控等技防系统,推广应用人脸识别、访客登记等智能系统,安装一键式紧急报警系统、校园周界报警装置或电子围栏设施。要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报警平台,公安机关要及时掌握、快速处置学校安全报警事件。
2.坚持标准严把幼儿园准入关。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幼儿园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6〕246号)《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试行)》(教师〔2013〕1号)等规定,加强幼儿园审批管理,严把准入关。新申办幼儿园园舍条件、设施设备、消防安全、教职工资质等达不到有关标准的一律不予审批。各区县政府要深入开展非法办园行为专项清理整顿,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要限期整改,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取缔。
3.妥善解决幼儿园场地不达标问题。各区县政府要坚持底线思维,实施底部攻坚,着力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要通过改扩建一批、搬迁一批、关闭一批、新建一批,尽快解决部分幼儿园没有园内户外活动场地的问题。没有园内户外活动场地的幼儿园,整改过渡期间组织幼儿进行户外活动时必须加强安全保卫措施,确保幼儿安全。
1.进一步强化学生集体活动管理。中小学幼儿园要确保学生各类活动安全,组织学生到校外锻炼、军训、参观、研学旅行、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要坚持“谁组织、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周密的活动方案和安全预案,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公安、交通、城市管理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原则,为学生集体活动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2.进一步强化校车安全管理。各区县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大力发展镇村公交和专用校车服务。需配备校车的中小学幼儿园要购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强化校车运营的动态管控。对达不到有关标准要求的,不予发放校车标牌。依法查处校车超速、超员、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同时要全面整治、依法查处非法接送学生车辆。
3.进一步强化校舍及设施安全。学校规划、选址、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校舍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抗震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先将中小学建成紧急避难场所。新建校舍未经验收不得使用。健全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定期开展校舍抗震风险、教学设施安全风险排查,确保校舍安全。
4.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和疫情防控。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严防食物中毒、投毒事件以及传染病的发生。学校食堂不得营利,不得对外承包经营。大力实施“明厨亮灶”工程,加强标准化食堂建设。食堂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严防各类传染病在校园传播扩散,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
5.进一步强化校园消防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要指导学校按照标准配备消防器材,并安排专人管理养护。校园严禁运输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严禁开展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加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危险源的监管。扎实开展消防宣传进校园活动,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火灾警示教育和疏散逃生演练。
各区县政府要将学校安全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1次学校安全工作汇报。要落实学校安全属地责任,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校园安全专项检查。各区县政府要督促辖区中小学幼儿园在2019年年底前达到《重庆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见附件)要求。
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学校统筹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预防和打击危害师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校园食品、药品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大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力度,文化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校园周边文化经营服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做好校园及周边安全防护工作。各学校要切实履行校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校园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严格落实学校安全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将安全管理融入学校日常工作全过程。
市、区县财政要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市财政要设立专项经费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卫人员、安全设施投入予以补助,区县财政要足额保障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必要投入,确保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保障条件落实到位。
健全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奖惩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校园安全作为对区县政府和市级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校园安全“一票否决”制。对学校安全事故频发的区县,要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对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得力、履职不到位,发生重大恶性案件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将坚决倒查,严肃追责问责。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涉生案(事)件发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治〔2015〕168号)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其他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防范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人员,负责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学校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人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 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保安服务公司要根据有关规定和从业条件,认真审查保安人员背景和资质,择优聘用,严把准入关。建立和完善保安人员管理、评聘、考核制度,确保保安人员基本素质及具备相应履职能力。
◆第五条 学校保安人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和考核以学校为主。
◆第六条 学校保安人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备2名专职保安人员,人数极少的教学点可配备1名专职保安人员和1名兼职保卫人员;100人及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备4名专职保安人员;1000人及以上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员工增配1名专职保安人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备6名专职保安人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人员。校园周边治安状况复杂、学校出入口较多、防范任务较重的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配保安人数。校园专职保安人员实领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基本工资标准。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保健)人员或专(兼)职保健教师,承担学校食品安全和卫生防疫有关工作。
◆第八条 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配有校车的学校应当聘请经公安交管部门审批合格的专业驾驶人驾驶校车,同时每车配备不少于1名随车照管老师,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交管部门审验。
校车驾驶员资格条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情况;无致人重伤及以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等不良行为记录。
◆第九条 保安人员、门卫等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照有关规定穿着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能熟练使用。
◆第十条 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人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和查验工作,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随时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
在学校上学、放学时段,凡是有人员、车辆进出的校门口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人员在岗值守,维护人员、车辆出入秩序,做好安全巡查工作;组织教师和家长志愿者在学校及校门口开展秩序维护工作。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警,对正在发生的侵害师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要迅速处置。
◆第十一条 寄宿制学校每栋宿舍楼均须设置宿舍管理员,女生宿舍楼宿舍管理员必须为女性。加强住宿学生管理,随时开展夜间巡查,每日不少于2次。寄宿制学校放学后及夜间时段,应有保安人员在岗值勤。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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