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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未按操作规程施工致11死事故终审:9人被判刑

作者: 时间:2024-07-29 来源:
摘要:  2019年4月25日,河北衡水市翡翠华庭项目1#楼建筑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

  2019年4月25日,河北衡水市翡翠华庭项目1#楼建筑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轿厢(吊笼)坠落的重大事故,造成11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800万元。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该起重大责任事故的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9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5年不等: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军,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景县,汉族,小学文化,系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分公司副经理,捕前住衡水市桃城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转逮捕,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延东,男,1971年1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景县,汉族,初中文化,系衡水老程塔机拆装有限公司施工人员,捕前住衡水市桃城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转逮捕,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松,男,1994年3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景县,汉族,大学文化,系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捕前住衡水市桃城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转逮捕,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桂森,男,1976年4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景县,汉族,中专文化,系河北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捕前住衡水市桃城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转逮捕,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学明,男,1962年7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景县,汉族,初中文化,系衡水老程塔机拆装有限公司生产经理,捕前住衡水市。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转逮捕,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文义,男,1967年1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汉族,初中文化,系衡水翡翠华庭项目工地工长,捕前住衡水市桃城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转逮捕,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程治,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景县,汉族,中专文化,系衡水老程塔机有限公司施工人员,捕前住衡水市桃城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转逮捕,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胡士仓,男,1971年9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深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系衡水老程塔机拆装有限公司安装工人,捕前住衡水市桃城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转逮捕,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于建华,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阜城县,汉族,大专文化,系衡水市节能办公室工作人员。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转逮捕,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18日经桃城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年2月19日经桃城区人民法院决定被监视居住。现住衡水市经济开发区。

  原审被告人程义,男,1982年5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景县,汉族,大专文化,系衡水老程塔机拆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转逮捕,2020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18日经桃城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年2月19日经桃城区人民法院决定被监视居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原审被告人赵学军,男,1970年4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汉族,大专文化,系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科长。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转逮捕,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18日经桃城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年2月19日经桃城区人民法院决定被监视居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治、刘军、王延东、胡士仓、张松、于桂森、程学明、刘文义、于建华、程义、赵学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20)冀1102刑初6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军、王延东、张松、于桂森、程学明、刘文义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符合不开庭审理的条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19年4月25日上午7时20分左右,衡水市桃城区大庆路问津街东北角翡翠华庭项目在建1号楼建筑工地,发生施工升降机轿厢(吊笼)坠落的重大伤亡事故,造成11人死亡,2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经河北省人民政府衡水市翡翠华庭“4.25”施工升降机轿厢(吊笼)坠落重大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施工升降机第16、17节标准节连接位置西侧两条螺栓未安装、加节与附着后未按规定进行自检、未进行验收即违规使用,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同时认定:

  被告人程治系衡水老程塔机拆装有限公司安全员、安拆工,未按照施工升降机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进行安装和紧固螺栓,仅凭经验进行安装作业;安装完成后,未按照升降机安全技术标准、安装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自检、调试、试运转,仅凭经验进行检查,未能发现事故升降机导轨架第16、17标准节西侧两条连接螺栓漏装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未按规定向使用单位进行交接;在2019年4月17日安装过程中,违规进行了非安装程序的物料运输作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

  被告人刘军系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分公司副经理,未按规定组织制定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按规定组织对施工升降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未进行方案交底和作业前交底,未安排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对施工升降机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在施工升降机现场安装时,未按规定安排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违规将未经第三方检测和联合验收的施工升降机投入使用;指派无证人员解俊玉操作施工升降机;未按规定配备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现场实际只有张松一名安全员。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

  被告人王延东、胡士仓系衡水老程塔机拆装有限公司安装工,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升降机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进行安装和紧固螺栓;安装完成后,违规进行自检、调试、试运转,未能发现事故升降机第16、17节标准节西侧两条螺栓漏装的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

  被告人张松系衡水翡翠华庭工地安全员,负责工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没有认真履行工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施工升降机加节安装时没有进行现场监督,未按规定核查安装人员身份,对升降机违规使用监督不力,对施工升降机安全操作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被告人于桂森系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翡翠华庭项目经理,未履行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组织对所承担的工程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被告人程学明系衡水老程塔机有限公司生产经理,对安装队伍安全生产应负全面责任,未对员工实施安全生产有效管理,事故施工升降机现场安装监管缺失;安装完毕后未按要求组织自检、调试、试运转,并出具自检验收合格证明,未按规定向使用单位进行交接;未按规定建立事故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被告人刘文义系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翡翠华庭项目工长,在施工升降机现场安装时,未按规定安排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将未经第三方检验、安装单位自检、总包单位未组织验收的事故升降机违规投入使用;对无证人员解俊玉操作施工升降机未采取制止措施。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

  被告人于建华系衡水恒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翡翠华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未对事故施工升降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认真审查,未在专项施工方案上加盖执业印章;未监督事故升降机安装施工方案的执行情况,未审核事故施工升降机安装人员配备数量和操作资格证书;未安排监理人员对事故升降机安装工程进行专项巡视检查;施工单位违规使用事故升降机,虽然在监理例会上提出了停止使用要求,下发了停止使用的监理通知,但是未能有效制止施工单位违规使用,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被告人程义系衡水老程塔机拆装有限公司总经理,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失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公司安全技术管理混乱;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升降机现场安装监管缺失,未按规定对施工升降机安装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升降机安装完毕没有按照要求进行自检并形成书面记录;未按规定建立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被告人赵学军系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科长,对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不力,未对下属公司在建施工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缺失的情况失查;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指导不力;对施工现场违规使用事故升降机的情况失查;对事故升降机司机谢俊玉无证上岗情况失查。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事故发生后,上列十一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二分公司共同赔付了所有伤亡人员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程治等十一名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刘某1、孙某、许某、车某、杨某、李某、陈某、周某、高某、魏某、袁某、王某1、田某、石某1、寇某、薛某、刘某2、王某2、姬某、姜某、石某2、薛某、梁某、步某、黎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科长责任制、衡水老程塔机拆装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单、档案资料及施工升降机安装、拆除过程记录、施工升降机安装合同、方案、验收记录、衡水恒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汇报材料、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机构人员登记表、翡翠华庭现场监理部人员名单、衡水恒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监理日志、监理通知单、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证明、翡翠华庭工地监控录像、衡水市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及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的死亡证明、银行业务专用凭证、河北省人民政府“衡水市翡翠华庭4.25施工升降机轿厢(吊笼)坠落重大事故调查组”关于衡水市翡翠华庭4.25施工升降机轿厢坠落重大事故调查报告、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大队的到案情况说明、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赔偿情况说明、赔偿协议书、付款凭证、谅解书、被告人于建华的辩护人提交的2019年3月22日、4月5日的监理例会会议纪要复印件,2019年3月20日、4月20日的监理通知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十二、禁止被告人程治、刘军、王延东、胡士仓、张松、于桂森、程学明、刘文义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被告人刘军的上诉理由:原判认定我对事故承担与塔机公司完全相同的责任明显错误;在1000多万元的赔偿主体及谅解书的谅解对象这两个关键量刑情节上,认定事实不清和错误;原判量刑重。

  被告人张松的上诉理由:原判认定我为工地安全员,对升降机安装监督不力错误;未认定我构成自首错误;量刑重。

  被告人于桂森的上诉理由: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某1、刘军均承认双方存在违规挂靠关系,并不是二分公司,该违规挂靠关系才是导致本次重大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原判认定上诉人与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是委派关系,又认定上诉人是河北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属于事实不清,前后逻辑混乱。事实上,上诉人与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仅仅是“挂证”而非委派;原判量刑重。

  被告人程学明的上诉理由:原判事实不清,事故责任认定不明,对本人罪名认定有误;原判证据不足,无法证明上诉人程学明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现有证据证明已安装升降机“16、17”螺栓被人为卸下,致使事故发生。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调取相关证据完善第三方技术鉴定报告,明确本案的主要直接责任方是施工方,在主管单位尚未进行验收即违规、超载使用,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军、王延东、张松、于桂森、程学明、刘文义、原审被告人程治、胡士仓、于建华、程义、赵学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事实清楚,桃城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所列证据均已经庭审质证。二审期间,控辩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对一审刑事判决书所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军、王延东、张松、于桂森、程学明、刘文义、原审被告人程治、胡士仓、于建华、程义、赵学军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刘军、王延东、于桂森、刘文义、原审被告人程治、胡士仓、于建华、程义、赵学军经公安机关传唤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均应视为有自首情节;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积极参与组织抢救,积极配合调查,且伤亡人员均已得到赔偿,部分被告人取得谅解,十一被告人均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上诉人张松、程学明虽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但上诉人张松对其系安全员这一主要事实推翻前供不予供认,上诉人程学明对调查查明的事故升降机两条螺栓漏装这一主要事实不予供认,故对该二上诉人依法不能视为有自首情节,但考虑到二上诉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于建华、程义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

  河北省人民政府“衡水市翡翠华庭4.25施工升降机轿厢(吊笼)坠落重大事故调查组”关于衡水市翡翠华庭4.25施工升降机轿厢坠落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准确分析确认了本次重大事故事发原因及各原审被告人的责任。该调查报告与十一原审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关于本案各原审被告人职责的书证等证据相印证。故本案各上诉人关于本次事故责任的上诉意见,均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刘军上诉辩称“原判在1000多万元的赔偿主体及谅解书的谅解对象这两个关键量刑情节上,认定事实不清和错误”,经查,原判对于系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二分公司赔付所有伤亡人员经济损失,部分被告人获得谅解的事实已经予以准确认定,并在量刑时对相关被告人已充分考虑。故上诉人刘军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张松上诉称“原判认定我为工地安全员,对升降机安装监督不力错误;未认定我构成自首错误”的意见,经查,上诉人张松对工地上登记其为安全员的事实始终供认不讳,在事故发生当日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对其讯问时其亦供认自己在工地系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且有同案被告人刘军等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印证,足以证明张松系翡翠华庭项目建设方安全员,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诉人张松虽在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接受讯问,但上诉人张松对其系安全员这一主要事实推翻前供不予供述,不符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自首构成要件。原判未认定其构成自首正确。上诉人张松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于桂森上诉称“原判认定与事实不清。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某1、刘军均承认双方存在违规挂靠关系,并不是二分公司,该违规挂靠关系才是导致本次重大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原判认定上诉人与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是委派关系,又认定上诉人是河北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属于事实不清,前后逻辑混乱。事实上,上诉人与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仅仅是‘挂证’而非委派”的意见,经查,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某1、刘军间的关系不是本次重大事故发生的原因。同案犯刘军、刘文义等人的供述、任命书等证据,能够证实于桂森系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派到翡翠华庭工地的项目经理,其未履行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组织对所承担的工程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等,对事故发生应负主要责任。上诉人于桂森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原判综合各原审被告人在本次重大责任事故中的责任、认罪态度等情节,依法对各原审被告人所处刑罚适当。上诉人刘军、王延东、于桂森、刘文义、张松所称“原判量刑重”的意见,不予采纳。

  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了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科长、项目经理、项目安全员等在内的13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事故施工升降机第 16、17节标准节连接位置西侧的两条螺栓未安装、加节与附着后未按规定进行自检、未进行验收即违规使用,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1)赵学军,男,群众, 安全科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刘为,男,群众, 二分公司经理,主持公司全面工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刘军,男,群众, 二分公司副经理、现场实际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 5月1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4)于桂森,男,群众, 翡翠华庭项目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5)刘文义,男,群众, 翡翠华庭项目工长,协助刘军负责现场管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6)张松,男,群众, 翡翠华庭项目安全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7)姜云,男,群众, 翡翠华庭项目现场监理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8)程义,男,群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9)程学明,男,群众, 生产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0)程治,男,群众, 安全员、安拆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1)王延东,男,群众, 安拆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2)胡士仓,男,群众, 安拆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3)于建华,男,中员,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节能办职工。违规在恒远管理公司兼职,担任翡翠华庭项目总监,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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