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实现采购绩效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通知》(湘财购〔2022〕35号)等法律法规与规定,我局制订了《岳阳市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实现采购绩效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等法律法规与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遵循编制科学合理、资金厉行节约、程序规范高效、主体权责清晰、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助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原则。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标的所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要求,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采购需求管理是指采购人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的活动。
第五条采购人是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管理的主体,承担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第六条采购人负责采购需求的提出、调查、编制、确定、公示、绩效评价等事宜,并对已确定采购需求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第七条采购需求的提出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体现政策导向,落实政府采购使用本国产品、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政策功能。遵循预算、资产、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第八条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情形的,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应组织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其调查的方式包括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选择的调查对象应当具有代表性且数量一般不少于3个,需求调查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九条需求调查过程中的内容应当全部记录,所调查的资料应当全部保存,调查小组成员均应在调查报告上签署书面意见。
(二)采购标的的技术、商务要求是否全面、具体清晰、准确规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等;
第十一条采购需求调查、需求论证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不能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主体责任,且需求调查结论与需求论证结论必须经采购人确定。
第十二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和专家参与采购需求论证的,应当组成3人以上单数的需求论证小组。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组成5人以上单数的需求论证小组。
所邀请的专业人员或者专家可以在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以在库外选择具备与评审专家相当专业水平的专业人员,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身份证明。参与论证的专业人员或者专家费用参照《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执行支付。
第十三条需求论证小组会议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组织人员应记录好现场真实情况,与需求论证小组出具的书面论证意见和报告一并留档备查,需求论证小组意见不统一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报告,并由需求论证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持个人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参与论证的专业人员和专家等对其论证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论证的,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委托职责及要求,并对其出具的论证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岳阳市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附件1)的编制,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编制《岳阳市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附件1),但编制的采购需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要求及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采购需求编制执行的有关标准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内具有权威性、通用性和对等性,应当为实现采购标的功能与目标的基本条件,不得设置歧视性、倾向性或者排他性标准和要求。
第十七条采购人应根据编制确定后的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公开发布后,潜在供应商提出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规定、论证理由充分、有助于项目依法实施的建议和意见的,采购人应当采纳,并对采购需求文件及采购文件同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围绕实现采购需求,明确合同的订立及管理安排。采购实施计划应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的特点确定。
第十九条采购人应根据需求特点确定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根据采购项目实施的要求,遵循“无预算,不采购”的原则,编列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应纳入部门预算总盘子统筹考虑,资金来源应与部门预算资金对应,没有资金来源的一律不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且未经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单位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适宜向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项目,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应当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并在采购意向、采购预算、采购公告和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等)中予以明确。政府采购预算应在市财政批复后20日(自然日,下同)内,由各单位公开。
第二十条 采购人应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包括采购意向公开的时限要求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等,合理安排采购活动实施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实施计划管理所确定的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定价方式应当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项目合同权利义务要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合同内容应符合采购需求技术、商务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制定了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采购单位应当使用标准文本。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编制《岳阳市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实施计划》(附件2),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编制《岳阳市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实施计划》(附件2),但编制的内容应当真实、全面完善,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要求及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编制完成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加强采购需求调查、编制与确认管理,并纳入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采购需求形成和实现过程的风险控制,认真落实集体研究、科学编制,全面完整记录需求调查、编制确定过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级采购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建立采购需求管理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好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岳阳市政府采购内部控制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岳阳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事项清单》包括统筹管理、绩效管理、落实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活动、合同管理、履约验收、信息支撑、营商环境、完善机制和其他事项12大类,共计40项,并相应提出了要求。采购人应根据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情况,对照内控清单和要求,实行应控尽控。同时,预算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需要,适当增设内部控制事项。
第二十六采购人应当加强采购实施计划管理,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开展审查,具体审查采购项目的范围,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与规定。
第二十七条采购单位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应当由采购单位根据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所明确的岗位职责,结合项目特点与部门实际情况决定,但应当包括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成员组成。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应组织开展项目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审查工作,按单位要求填报《岳阳市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一般性审查意见书》(附件3)或《岳阳市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重点审查意见书》(附件4),主管预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组织重点审查的项目类别或者金额范围,属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重点审查。
第二十九条采购人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提供有关资料文件,发现采购需求管理工作中存在主体责任缺位、缺失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参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的各方主体进行监督检查,将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范围,不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采购人及相关主体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1.编制的项目采购需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要求及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2.采购单位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可以自行组织编制,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编制,委托编制的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委托职责及要求,并对其委托编制的内容线.编制执行的有关标准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内具有权威性、通用性和对等性,应当为实现采购标的功能与目标的基本条件,不得设置歧视性、倾向性或者排他性标准和要求。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对在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需求调查。
五、可能涉及的质保期限、售后服务(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情况;一招多年或连续性项目的情形等:
1.市场调查、需求调查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规定组织实施,符合第十一条“可以不再重复调查”情形的,可不开展调查。
2.对于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时,须提供支撑材料作为补充,支持材料不受形式限制,但要能证明进行了认真的市场调研、需求调查,并确保其真实、准确。
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采购需求的内容应完整、明确,并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采购项目涉及后续采购的,如大型装备等,要考虑兼容性要求。
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1.编制的项目采购实施计划,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要求及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2.采购单位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可以自行组织编制,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编制,委托编制的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委托职责及要求,并对其委托编制的内容真实性负责。
应根据采购项目实施的要求,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合理安排采购活动实施时间。
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一般采用招标、谈判(磋商)方式采购。
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如首购订购、设计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一般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
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有限范围内竞争或者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外,一般采用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通过综合性评审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产品或服务。
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如首购订购、设计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综合考虑以单方案报价、多方案报价以及性价比要求等因素选择评审方法。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如首购订购、设计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根据实现项目目标的要求,采取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单一或者组合定价方式。
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采购项目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如订购、设计、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应当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划分合同履行阶段,明确分期考核要求和对应的付款进度安排。对于长期运行的项目,要充分考虑成本、收益以及可能出现的重大市场风险,在合同中约定成本补偿、风险分担等事项。
合同权利义务要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制定了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应当使用标准文本。
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结合分期考核的情况,明确分期验收要求。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工程类项目的验收方案应当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
1.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一般性审查的具体采购项目范围,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应当由采购单位根据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所明确的岗位职责,结合项目特点与部门实际情况决定,但应当包括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成员组成。
3.审查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要求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一般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
《项目采购需求》中所列技术要求是否明确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项目采购需求》中所列商务要求是否明确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的四种情形的项目,在确定采购需求前,是否如实开展需求调查(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需求调查是否完整(包括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供应商资格条件,是否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
示例:经审查,采购实施计划未落实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审查不通过,根据相关规定修改后,再重新进行审查。
1.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
2.主管预算单位可以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确定由主管预算单位统一组织重点审查的项目类别或者金额范围。重点审查应在一般性审查通过的基础上再进行。属于《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重点审查。
3.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应当由采购单位根据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所明确的岗位职责,结合项目特点与部门实际情况决定,但应当包括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成员组成。
示例:经审查,采购实施计划未落实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审查不通过,根据相关规定修改后,再重新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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