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昆高速K1866+500M(邱家垭口隧道内)处,驾驶人韩某祥驾驶一小型车辆行驶至此处时,未与前车保持足够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与刘某海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事故,事故未造员受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因此,韩某祥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安全车距是指后方车辆为避免与前方车辆发生意外碰撞,而在行驶中与前车所保持的必要间隔距离。一般来说,车速越快、车重越大,安全车距也就越长。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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